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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8: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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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平行志愿具体投档办法: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由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20或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只要被检索的20或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后续院校专业组。对兼报艺术类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方向或兼报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方向的考生,根据其报考的院校专业组所属方向,分别计算投档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一)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分管负责和各级招生主要负责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各地各校要将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四)加强考试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的报名审查、考核、成绩发布和录取,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培训教育和考试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志愿填报组织和指导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公布招生咨询及违规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制约。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应照顾政策。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按规定流程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类型录取。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禁止无序、违规争抢生源。
(六)加强招考队伍专业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务和评卷工作的通知》(苏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编制配备,建设高质量标准化考点,全面加强招专业化能力建设。研制出台合理劳动报酬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监考、巡考等考务人员的待遇问题。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支付参与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各地应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方面的工作,可纳入教师年终绩效考评,在教学工作量折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七)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主动发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信访咨询、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高考成绩管理,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学校及地区进行排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喜报”“升学率”“录取率”“高分考生”等,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标语。各地各校要为考生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提醒考生谨防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环节的诈骗陷阱。要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八)强化考试招生监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以参加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补习、培训和辅导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时妥善处置考试招生信访问题。
考生的体检工作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24〕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平行志愿具体投档办法: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照历史等科目类、物理等科目类,由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20或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只要被检索的20或40个院校专业组志愿中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即向该院校专业组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专业组,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专业组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后续院校专业组。对兼报艺术类音乐表演和音乐教育方向或兼报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方向的考生,根据其报考的院校专业组所属方向,分别计算投档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一)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分管负责和各级招生主要负责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各地各校要将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四)加强考试招生录取管理。各地各校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做好招生的报名审查、考核、成绩发布和录取,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我省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考点设置、监考聘任、培训教育和考试实施等考务管理工作。要认真做好志愿填报组织和指导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公布招生咨询及违规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制约。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应照顾政策。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按规定流程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类型录取。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工作,禁止无序、违规争抢生源。
(六)加强招考队伍专业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务和评卷工作的通知》(苏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员编制配备,建设高质量标准化考点,全面加强招专业化能力建设。研制出台合理劳动报酬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监考、巡考等考务人员的待遇问题。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支付参与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各地应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方面的工作,可纳入教师年终绩效考评,在教学工作量折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七)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主动发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信访咨询、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高考成绩管理,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学校及地区进行排名,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喜报”“升学率”“录取率”“高分考生”等,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标语。各地各校要为考生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提醒考生谨防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环节的诈骗陷阱。要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为残疾人平等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八)强化考试招生监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以参加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补习、培训和辅导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及时妥善处置考试招生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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